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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基于三权分置角度

摘要:三权分置政策打破了两权分离格局下对于农地的限制,为农地的产业化经营和流转提供了基础;此外,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化未臻于完善,三权分置对于产业化发展的法理障碍,阻碍了产业化的发展和实践。本文通过对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阻碍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地产权制度;三权分置

作者简介:武立勋,姜跃庆,高鸿翔,郝永杰;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引言

土地的有效利用问题是一项世界范围内都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1],通过市场化的自由交易促进土地的流转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中,提升碎片化土地的利用效率[2]。只有当农民对于土地拥有了更好的控制权,他们才愿意在土地流转平台上买卖自己的闲置土地[3]。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在,农村的土地流转程度较低,产生了大量的浪费[4]。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迈进新时代,我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需要完全实现现代化转型[5]。现代化农业是一种具有现代先进水平的,更高生产效率的农业形态[6],是指充分利用现代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的农业[7]。要实现传统农业向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的转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村土地流转缓慢甚至停滞问题,通过从土地制度层面入手,寻找解决农地流转问题的破解路径。而我国目前,也确实正在经历着一次由“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土地制度过渡的重要变革。由于产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明晰权益”和“止争定分”的功能,因此通过对土地制度的完善,产权模糊和权益失衡所引起的矛盾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8]

一、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模式

1.农用地规模化租赁经营模式

农用地规模化租赁经营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但以浙江金华最具代表性。浙江省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市从事二三产业,农业耕地形成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大量土地被荒废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为了充分利用农村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浙江省金华市积极探索农用地规模化租赁经营的农地流转模式。该流转模式依托于农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与外出农户和无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户签订流转合同,规定流转期限和租赁价格,通过租赁、互换等形式实现集中、规模化经营。流转农户除选择外出从业之外,也可进入农业企业投劳务工,实现农村劳动力当地就业,农户获得农地流转收益的同时又可以获得务工收益,收入水平得以提升。

2.农民承包地股份合作模式

南海市地处珠江三角洲,人口密度十分大,土地资源极其稀缺。面对土地要素的供求矛盾,农民承包地股份合作模式应运而生。经过广泛推广与创新,其已经成为我国农地流转的主要模式之一,南海模式已成农民承包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典型代表。农民承包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1)农村人均非农收入比重高,农户土地入股后仍有足够的收入满足其自身生活需求;(2)区域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劳动力转移渠道畅通,入股劳动力可以顺利地向其他产业转移;(3)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强,单纯的股份合作社很难保障农民收益,必须借助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9];(4)具备高层次的管理人力。股份合作社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需要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为支撑,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

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可以划分为:福建省的“沙县模式”、浙江省的“绍兴模式”和湖南省益阳市“草尾模式”等。如福建沙县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农村劳动力离开家乡从事服务业,导致大量闲置土地无人耕种,产生了极大地浪费。沙县逐渐从农户自发流转模式向以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为主导的信托流转模式转变。以无序性和无组织性为特征的农户自发流转模式难以保障农民权益,政府应发挥引导、担保和监管作用,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从而最终成功地建立起来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土地承包权不变和集体所有权不变,以及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推行的土地流转模式[12]

二、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所遇问题

1.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缺位与模糊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然而,村集体作为我国农村中最具有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往往在实践中大多数的的基层单位并没能进行落实和有效组建。缺位的农村集体无法有效行使其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就无法为其所代表的农村集体成员带来切实利益,这一难以调和的矛盾也就成为了农村土地必须发生权能分离的内在诱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此基础上所发生的第一次权能分离,通过将拥有土地而得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益中的收益权和使用权进行不断地拆分和让渡,从而获得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所享有的相关土地的收益权和土地使用处置权,已经足够解决农村闲置土地和农业生产效率低的问题,并为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但同时,“权能分离”的成功实践,同样使原本就“先天不足”的农地所有权催生出了被虚置的风险[10]

2.土地流转后缺失社会保障

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城市市民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农民一旦生病,治疗费用对农民这类相对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因此,农民急需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差不大的社会保障。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构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仍会出现很多问题。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以下问题:覆盖范围较少,偏远地区仍处于空白区;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与城市市民相比,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很大差距。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资金为构建社会保障奠定基础,自身缺少造血功能。

3.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连接有意愿转让土地的双方进行相互交易的场所,同时也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并且可以保障农民的实际利益。如果农民在不完善转市场上简单而又自发地进行闲置空闲土地交易,会造成农地流转收益的减少甚至会导致其规模的减少,最终影响土地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11]。缺少健全的流转市场而造成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所以有些农民想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难以实现,形成撂荒,造成浪费资源。

三、政策建议

1.构建具有独立性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持续深化改革的基础,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并不存在绝对所有权[12]。农民个体想要实现其个体利益,并不能直接通过土地所有权来获取,而是需要以作为“集体”的一份子的身份,通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借由承包后所获得的土地权利的行使以达到其实现个体利益的目的。可以说,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并不是农民利益的直接承载者。

2.保护农户权益,实现农户和经营者共赢

农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农户的权益。(1)农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设立农地流转保证金和农地流转风险基金,防止农业经营者因管理或经营不善而损害农户利益,保障流转农户的收益权。(2)为改善广大农民群体话语权缺失、组织化程度和谈判能力低下的现状[13],流转农户应借助村集体和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形成团体力量,提高与农业经营者的谈判和议价能力,降低农地流转收益与分配失衡的风险,保障农户自身权益。

3.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降低农地流转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配套措施,降低农地流转风险,这是完善农地流转模式的重点内容之一。(1)制定“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提高非农就业能力,鼓励“失地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政府部门应积极拓展非农就业渠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2)政府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政府的手”,增加“市场的手”,积极做农地流转的“监督者”和“引导者”。一方面,要严格限定农地用途,农业经营项目要严格审批和监管程序,杜绝以非农开发为目的的农地流转行为,严守耕地红线,降低农地“非农化”风险;另一方面,要严格监控农业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引导农业经营者适度开发与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降低农地过度利用的风险[14]

参考文献:

[1]Robin Ganser,Julia Mattei.Towards a more effective use of land:combining planning and fiscal powers[J].Letters in Spatial and Resource Sciences,2018,11(01):85-93.

[2]Sridhar,U.&Mandyam.A Group Utility Maximizer Mechanism for Land Assembly[J],The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13,47(03):466-488

[3]Kristian Høyer Toft.Are Land Deals Unethical?The Ethics of Large-Scale Land Acquisi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2013,26(06):1181-1198.

[4]刘鑫妮,王英蓉,赵家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析[J]南方农业,2020(23)92-93

[5]刘守英.中国的农业转型与政策选择[J]行政管理改革,2013(12):27-31.

[6]张晓山.发展现代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J]前线,2007,(4)

[7]孔祥智,李圣军.公共财政支持与发展现代农业[J]河南社会科学,2007,(2)

[8]项继权.我国农地产权的法律主体与实践载体的变迁[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5-14+22.

[9]李桢.农地流转的当下情势与典型模式观照[J]改革,2011(12):93-98.

[10]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EB/OL.(2017-03-02)[2020-02-18].http://trust.Jrj.com.cn/2017/03/02143022125657.shtml?from=groupmessage?to=pc.

[11]刘禹宏,杨凯越.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8(02),140-148

[12]孙瑞玲.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在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调查基础上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6(2):47-48.

[13]李国强.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6):179-188.

[14]刘成玉,杨琦.对农村土地流转几个伦理问题的认识[J]农业经济问题,2010(1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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