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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晚唐到五代:王建墓中多元艺术特征的继承与嬗变

摘要:五代十国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该时期的前蜀在继承了前朝传统的基础上,也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并对后世的艺术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音乐、舞蹈、美术等各学科对王建墓的研究成果入手,梳理王建墓中所体现的对唐朝文化的继承、对地方文化的吸收、对不同宗教文化的包容,以探求在唐朝灭亡之后,前蜀对唐朝文化的继承与嬗变。

关键词:王建墓;五代十国;艺术特征

作者简介:戎月姮;四川电影电视学院音乐系

五代前蜀是王建在唐朝灭亡后建立的朝代,史书对其记载为“典章文物有唐之遗风”。但五代十国不只是一个承上的时期,也是一个启下的时期,而前蜀除了继承前朝的文化之外,也有新的发展。

关于五代前蜀皇帝王建陵墓的研究,多集中在墓葬、随葬品、歌舞伎乐石刻反映的美术、音乐文化等几个领域,笔者希望在这篇文章中,将各领域的研究进行归纳,梳理王建墓中对前朝文化的继承、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变化,总结出王建墓中所反映出的多元文化特色。

一、王建墓概况

王建907年在成都称帝,国号大蜀,史称前蜀。统治期间继承了前朝的政治举措,却并没有剔除宦官专权等致使前朝灭亡的因素,再加上其子王衍的昏庸,最后前蜀仅存在了20年便灭亡了。其陵墓又称永陵,于1942年9月开始发掘,1979年正式对外开放。这是一座地上皇陵,墓室分前、中、后三室,每室都由木门隔开。其中中室最大,后室次之,前室最小。墓中最引人注意的棺床放置于中室,石床、王建石像、谥宝、谥册等置于后室,前室则未放置随葬物品。[1]

关于陵墓建造时间,目前有两种说法:岸边成雄在《王建墓棺床石刻的二十四乐妓》中,推测王建墓建于前蜀后主王衍执政时期,墓中的乐舞石刻反映了王衍沉迷女色、歌舞的嗜好。郑以墨则认为,王建从去世至下葬仅相隔五个多月,规模宏大的陵墓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修建完成。并且从建筑质量上看,护拱直墙以下砌得非常整齐,而直墙以上的拱足则相对粗糙,有可能是赶工所致。因此,他推测王建墓的建造应开始于其生前。

二、对晚唐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一)歌舞伎乐文化的继承

王建墓置于中室的棺床东、西、南三面共雕刻有24个乐舞伎形象,其中22个为乐伎、2个为舞伎。王建墓石刻中出现乐器有竖箜篌、琵琶、笙、笛、箫、筚篥、毛员鼓、都昙鼓、答腊鼓、腰鼓、羯鼓、鸡娄鼓、鼗、铜钹、贝、筝、拍板、篪、叶共19种[2],与《新唐书·礼乐志》中记载的唐代龟兹乐所使用乐器重复了14种,多了羯鼓、鼗、拍板、篪和叶。虽然目前对王建墓石刻中部分乐器的定名尚有争议,但从和《新唐书·礼乐志》中记载的乐器组成的重合度来看,王建墓棺床上雕刻的乐队,继承了唐代最为流行的龟兹乐队编制。值得一提的是,羯鼓在《隋书》、《旧唐书》、《新唐书》的相关记载中反复出现、消失,有学者认为这或许跟乐器们的音色、功能、地位有关。至于《隋书》、《新唐书》中均出现的五弦,在王建墓的石刻中却不见踪影,这也侧面印证了五弦“唐代以后就衰亡了”、“北宋出五弦已仅见,旋即衰废”[3]的说法。

石刻中所有乐伎均以坐姿演奏乐器,应是继承了唐代燕乐“坐部伎”演出形式。其中,两位舞伎、奏琵琶伎、奏拍板伎肩上均有云肩,装束与其他乐伎略有不同,显示出这四位的重要地位。奏琵琶伎位于棺床正面东首,奏拍板伎位于棺床正面西首,这样的排列顺序,证明了两位乐伎是乐队的领队。“以琵琶为主而众乐随之”,这也与唐代燕乐的特点相吻合。

从乐器数量上看,无论是《新唐书·礼乐志》中记载的龟兹乐队编制、还是王建墓棺床上雕刻的乐队编制,打击乐器数量都是最多的。从乐器数量构成上看,王建墓歌舞伎乐石刻所展示的音乐风格特点和唐代龟兹乐一样,是一种以非旋律性击奏乐器为主的鼓舞曲,具有一定的吹打乐特征。

唐代杜佑《通典》中对“胡舞”描写为“举止轻飚,或踊或跃,乍动乍息,跷脚弹指,撼头弄目,情发手中,不能自止”,对“龟兹舞”的描写则为“抃,击其节也。情发手中,手抃足蹈。抃者因其声以节舞。龟兹伎人弹指头歌舞之节,亦抃之意也。”即来自西域的“胡舞”风格热情奔放,速度忽快忽慢,整体特点欢快、明朗,这与龟兹乐以非旋律性击奏乐器为主的特点不谋而合。虽然部分史料中指的是“胡舞”而未特指“龟兹舞”,但《通典》中所描述的舞蹈特征基本都能在克孜尔石窟的壁画中得到印证,因此,董锡玖、袁纥等学者都将其作为研究龟兹舞的参考材料。

龟兹舞蹈体态有“三道弯”的特点,即头、跨、膝盖呈相反方向,身体呈现一种S型的状态。由于受天竺乐影响较大,龟兹舞的手势非常丰富,有捻指、弹指、正托掌、反托掌、胸前摊掌等多种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印度舞蹈的特征。撼头、弄目也是龟兹舞蹈的重要特色,灵动的眼神,配合头部的晃动、移动,这些特点至今还能在维吾尔族的舞蹈中看到。

王建墓棺床上两位舞伎石刻所展示的舞蹈形象,除了手势被袖子遮住而无法判断外,其余特点基本与上述龟兹舞的特征相吻合。这再次证实,王建墓歌舞伎乐石刻继承了唐代最流行的龟兹乐舞文化。

(二)对西蜀地方文化的吸收

王建墓歌舞伎乐石刻所展示的乐器、舞蹈等元素继承了唐代的歌舞伎乐文化,但乐伎舞伎们的样貌、衣着,却和前朝、甚至是同时代绘画中的女性形象大相径庭。关于王建墓歌舞伎乐形象的作者,黄剑波在《五代十国壁画研究——以墓室壁画为观察中心》中推测为成都画家阮知晦。《益州名画录》中载到:“阮知晦者,成都人也。攻画女郎,笔踪妍丽,及善写真。”作为一名该时期擅长绘画女性角色、和王建同时期的成都本地画家,他极有可能是王建墓中歌舞伎乐形象的作者。而他画出的女性形象,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西蜀特色。

与王建墓同时期冯晖墓、王处直墓中的乐伎、舞伎,均面容圆润、身材丰腴结实;梳高髻,身着方领长裙且开口很低。而王建墓中的乐伎、舞伎为方圆形脸型,身材适中,以环髻、双环髻为主;身着圆领长裙,显得比较保守。与冯晖墓、王处直墓中雍容华贵的唐代美人相比,王建墓中的乐伎、舞伎则显示出西蜀地区优雅恬淡的文化特点。

王建墓歌舞伎乐石刻中,虽然伎乐体系与其帝王的身份相符,继承了唐代乐舞文化的特点。但石刻中“川样美人”们恬淡、略显保守的形象,也显示出了王建受到西蜀文化影响的一面,在原有的唐代艺术特征基础上,发展出了五代时期的艺术文化特色。

(三)墓葬体现的多元宗教艺术特征

虽然王建生前与李唐皇室有过直接的接触,其建立的前蜀也多用唐朝世族、文人,但王建的陵寝制度却未沿袭唐代的帝陵制度,而是与唐代以法门寺为代表的佛塔地宫非常相似。

根据唐代“号墓为陵”的懿德太子、永泰公主以及其他李唐皇室成员的墓室结构看,唐代皇室陵墓多有长长的墓道,墓室结构为两室或三室,棺椁置于后室。而王建墓并无墓道,三室结构的墓室中,棺椁置于中室,后世放置的是王建本人的塑像,以及谥宝、玉册等法物。已出土李唐皇室的椁多为石椁,形制为屋型,庑殿顶,内部装饰有石刻线画,棺多为石制或木制。而王建的棺椁除了抬环、包片、饰篇等为铜制外,全为木制,放置于须弥座式的棺床上,棺椁的平面呈长方形,棺盖为覆瓦状,整体呈前高后低、前宽后狭型[4]

法门寺的墓室结构为前、中、后三室,中室最大,其中室置有须弥座汉白玉灵帐。王建墓的后室中放置了自己的塑像,位置与法门寺地宫后室放置第一枚、第三枚佛骨舍利的位置大致相同;而王建墓后室放置谥宝、玉册的位置,也与法门寺佛骨舍利附近放置供奉器物的位置相同。法门寺第二枚佛骨舍利放置于灵帐内的鎏金双凤宝盖纹银棺内,其水晶椁子和玉棺的形制与王建墓的棺椁形制相似。而唐宋其它佛塔地宫中,也有类似的棺椁形制。

王建墓不管是从棺椁的形制、布局等各方面都与以法门寺为代表的佛塔地宫有密切联系。究其原因,郑以墨在《五代墓葬美术研究》中推测,或许与李唐皇室先后六次迎奉法门寺佛骨舍利有关。最后为法门寺地宫封锁的人是唐僖宗,王建曾两次营救其于危难之中,第二次更是为僖宗保驾护航64天。王建对法门寺地宫布局等信息有可能从此而来。

关于王建墓中的墓主石像,争议较大,目前笔者看到三种说法:张勋燎认为这是受道教文化的影响,是道教中的一种解注器——石真;李清泉认为是受佛教寺院塑像的影响,反映了墓主对身体的重视、希望保留有形之躯的愿望;而郑以墨认为是受西蜀文化中有“图真”[5]传统的影响,因为当地一直有保存统治者、官员画像、塑像的传统。

从现有研究资料看,前两点可以得到间接的证明:1.郑以墨在《五代墓葬美术研究》中从王建去世至下葬的时间、建筑质量等方面推测,王建墓的建造时间应始于其生前;2.西蜀为道教发源地之一,道教文化氛围浓厚,王建对道教并不排斥,其子王衍更是推崇。而且在王建棺内底部、棺外附近发现相当数量的水银,共取出约15公斤[6]。水银用以防止尸体腐烂,这也与道教“尸解”有关。虽然无法完全证明王建墓主像就是“石真”,但也可以根据王建墓中的道教元素,推测这是一个集合了佛教、道教特征的多元化墓葬。

三、结语

前蜀作为一个类似外来移民性质的政权[7],其典章制度、人力资源主要都来自于前朝,唐代的艺术文化风貌在前蜀得到了延续。然而,作为一个在西蜀地区建立的政权,在延续前朝风貌的同时,也会吸收本地的文化,并将其进行融合,形成新的艺术特征。在保存了唐代艺术精华的同时,也开辟了新的道路。因此,我们才会看到一个集合了唐代歌舞伎乐文化、西蜀特色的壁画、佛教道教元素的多元化墓葬。

参考文献:

[1]冯汉骥:《前蜀王建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2]罗天全:前后蜀是唐宋音乐传承的纽带,《音乐研究》,2010年1月第1期,第82页。

[3]林谦三:《东亚乐器考》,人民音乐出版社,1999年,第310、314页。

[4]郑以墨:《五代墓葬美术研究》,中央美术学院,2009年,第71-72页。

[5]描绘真实的人物相貌。

[6]冯汉骥:《前蜀王建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7]孙振涛:唐末五代西蜀文人群体及文学思想研究,南开大学,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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